Svmuu訊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披露,一名男子因竊取他人 4 枚比特幣並非法獲利約 90 萬元,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 12 年 7 個月,並處罰金 30 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2020 年底,汪某委託林某協助將其持有的比特幣變現。林某在接觸汪某比特幣錢包硬盤及電腦過程中,竊取了錢包“秘鑰”及相關數據,並將 4 枚比特幣轉入自己名下,隨後陸續出售獲利。2024 年,汪某發現資產異常後報警,林某隨後被警方抓獲。
檢察機關表示,儘管中國現行規定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比特幣具備價值性、可管理性及可轉移性,符合刑法中“財產”的一般特徵,屬於財產犯罪的對象,相關侵權行為同樣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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