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二中院:仅个人持币、炒币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Svmuu讯 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高院指导,上海二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刑事审判研讨会,聚焦 “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 ”主题,研讨内容整理如下: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中 “主观明知 ”的认定,应综合判断涉虚拟货币洗钱罪中的主观明知,以防止客观归罪。涉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的认定,一是准确把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这一犯罪本质;二是实施洗钱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即属于犯罪既遂;三是依法从严打击洗钱犯罪,坚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涉虚拟货币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如行为不具有经营行为特征,仅属于个人持币、炒币,则一般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如果其明知他人非法买卖或者变相买卖外汇,仍通过兑换虚拟货币方式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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