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月6日公開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批覆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時,應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審核後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