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修訂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規定》提出,對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收取的銷售服務費應當不高於基金財產的0.4%/年;對於指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收取的銷售服務費應當不高於基金財產的0.2%/年;對於貨幣市場基金,收取的銷售服務費應當不高於基金財產的0.15%/年;對於其他基金,可以參照上述費率水平約定收取標準。除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外,對於投資者持續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基金份額,不得繼續收取銷售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