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裁定,僱主不能僅因人工智能取代了員工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這一立場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法要求僱主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證明存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杭州和廣州的法院均維持了支持勞動者的判決,指出用人工智能替代員工並不必然構成此類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相比之下,美國目前尚缺乏針對人工智能導致崗位被取代的類似廣泛保護措施。